
1935/2004/EC简介
l在2005年前,欧盟食品级指令是89/109/EEC(通用)和80/590/EEC(食品级标签)。
l1935/2004/EC正式推行,涵盖了与食品接触材料类别和食品级标签要求。
l1935/2004/EC是一个框架法规。
EURegulationNo.1935/2004规定的要求:
所有产品必须设定可预知的使用条件,保证产品上所用的各种材料不会危害人类健康。
所有产品只能使用经欧盟委员会同意使用的成分 → 许可(成分)列表
用于包装食品的产品(材料)不能引起食品中成分的改变。这些产品(材料)同样不能引起食品的感官改变–例如:影响食品的气味(氨气), 影响食品的外观(颜色迁移),还有影响食品的味道(醛类苦味)。
可追踪体系
控制材料和物质的生产,有缺陷产品的召回,消费者信息的传达和责任的溯源
欧盟召回案例
产品 | 危害 | 相片 |
三聚氰氨塑料碟 | 甲醛释出量 | |
尼龙炊具 | 芳香胺释出量 |
标签内容:当产品于欧盟内投入市场时,需有相应可追踪体系的证明,允许以标签或文件或资料形式表示。
a) 产品信息: 系列 / 批次 / 货号
b) 进口商和生产商名称 (含原产地名称)
c) 生产日期
d) 产品的最终使用用途. e.g. 杯 → “咖啡杯”
如标签难以标识或模压在成品上, 也可选择压印的方式.
•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, 表示“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”.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(例如:炊具,餐具,电器产品)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.
当产品投入市场,列出如下记号要求:
--“可供食品使用”或“食品级标志”
--关于材料和物品安全使用和适当使用的说明
--注明使用时的特殊条件(例如. 不能在微波炉使用;
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)
--公司信息:名称或商标,总公司,制造厂商,代理商
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
--描述通俗易懂,标识清晰,不易除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