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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1935/2004/EC简介




1935/2004/EC简介

l2005年前,欧盟食品级指令是89/109/EEC(通用)80/590/EEC(食品级标签)

l1935/2004/EC正式推行,涵盖了与食品接触材料类别和食品级标签要求。

l1935/2004/EC是一个框架法规。

EURegulationNo.1935/2004规定的要求:

  1. 所有产品必须设定可预知的使用条件,保证产品上所用的各种材料不会危害人类健康。

  2. 所有产品只能使用经欧盟委员会同意使用的成分 → 许可(成分)列表

  3. 用于包装食品的产品(材料)不能引起食品中成分的改变。这些产品(材料)同样不能引起食品的感官改变–例如:影响食品的气味(氨气), 影响食品的外观(颜色迁移),还有影响食品的味道(醛类苦味)。

  4. 可追踪体系

  5. 控制材料和物质的生产,有缺陷产品的召回,消费者信息的传达和责任的溯源

欧盟召回案例



产品

危害

相片

三聚氰氨塑料碟
原产地: 中国
时间: 10/03/2005
(参考: 2007.APK)

甲醛释出量

尼龙炊具
原产地: 中国
时间: 20/06/2006
(参考: 2007.BKS)

芳香胺释出量


标签内容:当产品于欧盟内投入市场时,需有相应可追踪体系的证明,允许以标签或文件或资料形式表示。
a) 产品信息: 系列 / 批次 / 货号
b) 进口商和生产商名称 (含原产地名称)
c) 生产日期
d) 产品的最终使用用途. e.g. 杯 → “咖啡杯
如标签难以标识或模压在成品上, 也可选择压印的方式.

  1. 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, 表示“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”.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(例如:炊具,餐具,电器产品)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.

当产品投入市场,列出如下记号要求
--“可供食品使用”或“食品级标志”
--关于材料和物品安全使用和适当使用的说明
--注明使用时的特殊条件(例如. 不能在微波炉使用;
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)
--公司信息:名称或商标,总公司,制造厂商,代理商
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
--描述通俗易懂,标识清晰,不易除去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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